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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送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須知」單張1份

說明: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救字第1131340008A號函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月4日健保承字第1130640020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,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,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。
三、本縣輔諮中心協助宣導,並轉知所轄執業社會工作師上開規定,以適法身分參加健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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